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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企业,手把手教你如何进行排污许可登记?
上传时间:2021-06-07 17:53:55
近日,有很多朋友在公众号后台留言咨询排污许可登记类企业要如何操作,小编整理了一些资料,供大家参考。

 

 

一、 管理类别判定及平台注册教程

 

 参考依据:

(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  

下载链接:

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201709/t20170929_1539288.html

 

(2)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  

下载链接: 

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images/20200106122734815.pdf

 

 

二、排污登记详细教程

 

 

对于判定属于“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请按照下面教程在平台上进行排污登记。

 

 

 

01

运行环境

 
 

 

运行环境互联网,推荐客户端使用IE9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网址为:http://permit.mep.gov.cn/

 

02

企业注册

 
 

 

第一步:登录http://permit.mep.gov.cn/,进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图片

 

第二步:首次进入平台需注册,点击“网上申报”模块。

 

注册时,需上传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图片。如无法上传,请安装最新版本flash插件。网页右下角提供“无法上传附件或图片解决方案”。

 

 

 
填报注意事项
 

 

1、所有信息必须真实,红色*的为必填项;

2、密码必须有大写字母、小写字母及数字组成;

3、邮箱为常用邮箱。在忘记密码时用于找回用户名和密码;

4、信息填写确认无误后提交;

5、建议提交前记录或拷屏留存注册信息。

 

    

 

03

登记信息填报

 
 

 

第一步:用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平台首页,选择“排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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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点击“登记申请”。

 

图片

第三步:进入登记申请后,点击操作处“编制”按钮,进入登记申请表页面。

 

图片

 

第四步:填报登记信息(共8部分内容,请结合实际情况填报)。

 

1、基本信息。红色标*号的为必填项,填报时仔细阅读蓝色备注信息;

 

2、主要产品信息

 

 
注意事项
 

 

点击右侧“添加”按钮,填写生产工艺(可以文字流程形式填写)、主要产品(填报主要某种或某类产品)、生产能力(填写设计产能,无设计产能的可填上一年实际产量),非生产类单位可不填。

 

 

3、燃料使用信息


 

 

点击“添加”按钮填写。

注意:使用固体和液体燃料10吨/年以上、气体燃料1万立方米/年以上填写此表。

 

4、涉VOCs辅料使用信息

 

图片

 

点击“添加”按钮填写。

注意:使用涉VOCs辅料1吨/年以上填写此表。

 

5、废气排放信息

 

图片

 

点击“添加”按钮填写废气污染治理设施。

 
注意事项
 

 

有组织废气污染治理设施主要包括除尘器、脱硫设施、脱硝设施、VOCs治理设施等。

无组织废气污染治理设施主要包括分散式除尘器、移动式焊烟净化器等其他设施。

废气排放口名称:指有组织排放口,不含无组织排放。排放同类污染物、执行相同排放标准的排放口可合并填报,否则应分开填报。

 

6、废水排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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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添加”按钮填写废水污染治理设施。

 
注意事项
 

 

主要污水处理设施名称,如“综合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等。

治理工艺指采取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处理技术(比如沉淀/过滤/氧化等)。

废水排放去向:指废水出厂界后的排放去向,不外排包括全部在工序内部循环使用、全厂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向外环境排放(畜禽养殖行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也属于不外排);间接排放去向包括去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市政污水处理厂、其他企业污水处理厂等;直接排放包括进入海域、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

 

7、工业固体废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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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添加”按钮填写固体废物信息。

注意:区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填写去向(如进入XX单位、填埋等)。

 

8、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

填写排污单位与环保有关的信息,或某些特殊的行业生产工艺或者其他表无法说明的在此处填写。

 

第五步:提交后下载登记表和生成回执。

 

填写完登记表,确认信息无误后提交,下载固定污染源登记表。

 

9、提交信息

 

提交后返回到登记申请页面,可下载登记回执。打印排污登记表和回执后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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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排污登记相关疑问解答

 
 

 

(一)如何进行排污登记?

答:排污单位依《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要求,开展排污登记。排污单位通过排污登记模块填报登记事项。提交后无需管理部门审核,自行下载登记回执即完成登记。

 

(二)误登记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排污许可证?

答:排污许可证申请和排污登记分属不同模块。已完成登记的企业可进行排污许可证申请,无冲突。误登记且已提交的排污单位,应自行注销排污登记;未提交的,可自行删除登记信息。

 

(三)排污登记事项有误,如何修改?

答:排污单位通过登记变更模块自行修改。变更后无需管理部门审核,自行下载登记回执即完成修改。

 

(四)排污登记到期,如何延续?

答: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首次登记时限为5年,排污单位应当在登记到期前30个工作日通过登记延续模块自行延续。延续后无需管理部门审核,自行下载登记回执延续。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样表)

 

□首次登记     □延续登记     □变更登记

单位名称(1)

 

省份(2)

 

地市(3)

 

区县(4)

 

注册地址(5)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6)

 

行业类别(7)

 

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8)

º  ′  ″

中心纬度(9)

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

 

组织机构代码/其他注册号(11)

 

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12)

 

联系方式

 

生产工艺名称(13)

主要产品(14)

主要产品产能

计量单位

       

燃料使用信息     □有   □无

燃料类别

燃料名称

使用量

单位

□固体燃料 □液体燃料

□气体燃料 □其他

   

□吨/年

□立方米/年

涉VOCs辅料使用信息(使用涉VOCs辅料1吨/年以上填写)(15)  □有   □无

辅料类别

辅料名称

使用量

单位

□涂料、漆 □胶 □有机溶剂

□油墨 □其他

   

□吨/年

废气    □有组织排放   □无组织排放   □无

废气污染治理设施(16)

治理工艺

数量

     

排放口名称(17)

执行标准名称及标准号

数量

     

废水    □有   □无

废水污染治理设施(18)

治理工艺

数量

     

排放口名称

执行标准名称及标准号

排放去向(19)

   

□不外排

□间接排放:排入(污水处理厂名称)

□直接排放:排入(水体名称)

工业固体废物    □有   □无

工业固体废物名称

是否属于危险废物(20)

去向

 

□是   □否

□贮存:□本单位/□送(单位名称)

□处置:□本单位/□送(单位名称)进行

□焚烧/□填埋/□其他方式处置

□利用:□本单位/□送(单位名称)

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

 

注:

(1)按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法人登记名称填写,填写时应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企业(单位)盖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二级单位须同时用括号注明名称。
(2)、(3)、(4)指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所在地省份、城市、区县。
(5)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营业执照所载明的注册地址。
(6)排污单位实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址。
(7)企业主营业务行业类别,按照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填报。尽量细化到四级行业类别,如“A0311 牛的饲养”。
(8)、(9)指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坐标,应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的GIS系统点选后自动生成经纬度。
(10)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此项为必填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的代码。依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GB32100-2015),由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
(11)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此项为必填项。组织机构代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填写时,应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其他注册号包括未办理三证合一的旧版营业执照注册号(15位代码)等。
(12)分公司可填写实际负责人。
(13)指与产品、产能相对应的主要生产工艺。非生产类单位可不填。
(14)填报主要产品及其生产能力。生产能力填写设计产能,无设计产能的可填上一年实际产量。非生产类单位可不填。
(15)涉VOCs辅料包括涂料、油漆、胶粘剂、油墨、有机溶剂和其他含挥发性有机物的辅料,分为水性辅料和油性辅料,使用量应包含稀释剂、固化剂等添加剂的量。
(16)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对于有组织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包括除尘器、脱硫设施、脱硝设施、VOCs治理设施等;对于无组织废气排放,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包括分散式除尘器、移动式焊烟净化器等。
(17)指有组织的排放口,不含无组织排放。排放同类污染物、执行相同排放标准的排放口可合并填报,否则应分开填报。
(18)指主要污水处理设施名称,如“综合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等。
(19)指废水出厂界后的排放去向,不外排包括全部在工序内部循环使用、全厂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向外环境排放(畜禽养殖行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也属于不外排);间接排放去向包括去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市政污水处理厂、其他企业污水处理厂等;直接排放包括进入海域、江河、湖、库等水环境。
(20)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附件2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样本)

 

登记编号:90128593****475475001X

排污单位名称:XXXXXXXX公司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XX省XX市XX县XX路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128593****475475

登记类型:□首次  □延续 □变更

登记日期:2021  6  07 日   

有 效 期:2021  6  07 日至2026  6  07 

注意事项:
1.你单位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做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你单位对排污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依法接受生态环境保护检查和社会公众监督。
3.排污登记表有效期内,你单位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去向、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登记。
4.你单位若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应及时注销排污登记表。
5.你单位因生产规模扩大、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等情况依法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按规定及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同时注销排污登记表。
6.若你单位在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运营,应于有效期满前20日内进行延续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