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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就是玩!” ——企业趁下暴雨偷排废水?如何处罚?
上传时间:2021-05-13 09:50:28
日前,杭州临安某企业利用暴雨天气,浑水摸鱼,将沉池中污泥和废水一起排放,对环境造成污染。该企业被处罚款19万元,涉案当事人被行政拘留5日。

 

该企业做了什么?违反了哪些条例?

涉案人员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我们又该从中得到怎样的反思?

一起来了解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6日,杭州市临安区因连续降雨将防汛应急响应提升至II级并升级为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当日晚上,临安区清凉峰镇政府工作人员在河道安全巡查时发现昌西溪附近有异常排水现象。接到举报信息后,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进行勘查,发现杭州临安某食品厂污水处理站标排口正在排水,所排废水呈黑灰色浑浊状。

 

经查明,系污水操作工孙某用木棍将终沉池搅浑,趁着大雨、天黑将终沉池中污泥和水一起排放,最终排入昌西溪。执法人员立即采集污水处理站标排口水样送检。

 

经检测,标排口所排废水磷酸盐浓度为0.723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773mg/L,色度为160倍,均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对昌西溪河道造成了污染。该厂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处理结果

当事人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杭州临安某食品厂处罚款人民币19万元整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对涉案的孙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环保意识淡薄,企图利用暴雨天气,浑水摸鱼,将沉池中污泥和水一起排放,对环境造成污染。殊不知,环境监管并不会因为恶劣天气而放松,结果当事人不仅受到行政处罚,相关直接责任人员还被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