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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法》实践过程中的几个问题
上传时间:2021-02-02 10:20:31
第二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转办群众信访问题里面,有一部分是关于固体废物处理和土壤污染问题的,反映出老百姓对这个方面的高度关注。同时结合中央环保督查公布的15个典型案例,对固废处置、填埋的高度关注也跃然纸上。

 

新《固废法》9月1日起实施,正好与第二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入驻时间相吻合,也使得这部新法律的实践问题变得棘手。

 

一、工业固体废物全流程管理的疑问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这一条我上次就强调是一个新条款,目前看来,“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是一个“无法完成”的任务。潜在的问题包括:

 

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核实难以认定。目前我们国家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并没有明确的处理主体要求,有一些会写在环评里面,但环评不一定写的全面,同时,环评是否能够代表一个处理方的主体资质?比如说,处理废纸需要什么样的资格?处理废金属呢?污泥呢?——特别的是,污泥除了水泥窑协同处置等焚烧方式之外,能够选择的合理合法的去向非常的少。

 

受托方是产业链而不是单个机构。一个大型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只是一种,很可能委托多个企业分别接收废纸、废金属、污泥、办公垃圾等固体废物。与此同时,被委托的接收方也可能只是固体废物处置体系的中间环节,经过分拣之后,按照品类、价格再分发给不同的处置单位,这个发包过程可能是市场化的、动态的。这个情况下,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难以对最终处置方进行跟踪,更不要说对“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了。

 

如果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委托第三方进行了处置,是否适用《固废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款,“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尚需确认。

 

二、不只是处罚额度——隐藏的处罚条款

 

《固废法》给人的印象是大大提高了处罚额度,100万、200万、500万。除此之外,里面还隐藏了很多有意思的条款。

 

比如说,“没收违法所得”出现四次。但是,一般情况下我们违法处置固体废物,更多的是为了省钱,减少支出,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违法所得”?

 

比如说,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固废法》范围内的所有条款,都可以纳入按日连续处罚的试用范围。还好,一般情况,还不会有谁连续两次被抓到处理固体废物。

 

比如说,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了拒绝现场检查的情况下,可以处罚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这在环保法体系里面是新创设的条款!如果现场检查出现问题,就可以双罚了!

 

比如说,第一百二十条第五款规定未经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可以行政拘留。这个未经批准的打击面可以非常宽——是没有报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吗?是转移危险废物没有填写五联单吗?如果我在环评里面没有评价为危险废物(漏写或者由于名录调整原因),而不小心转出去了怎么认定?

 

再比如说,新《固废法》有两个地方设定了按照处置费用处罚的条款。工业固体废物是“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起步价是10万元,危险废物是“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注意这个地方,处罚额度的起点是20x3=60万元。

 

三、从法律到实践的漫长旅程

 

《固废法》把处罚额度提到如此之高的程度下,基层部门必然投鼠忌器,“拔剑四顾心茫然”,难以措手。现实情况下,物资回收行业属于“现代丐帮”,鱼龙混杂,小本经营比比皆是。企业方面,过去对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的管理还存在很多漏洞,特别是一般工业固废管理体系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新《固废法》的实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